首頁 / 出版刊物 / 物流技術與戰略雜誌 / [第84期-2016年12月] 現代物流地產才是未來 / 創造臺灣海運新商機 以多國貨櫃集併作業模式重新出發

[專欄] 創造臺灣海運新商機 以多國貨櫃集併作業模式重新出發

 

海運 貨櫃

 

文章來源:工業技術研究院服科中心 李怡慧‧田宜遜

 

多國貨櫃(物)集併

多國貨櫃(物)集併(Multi-country Cargo Consolidation,MCC)簡稱MCC,是指國外貨櫃(物)運至本國港口,於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之包裝型態下(不拆及包件),辦理拆櫃進倉及申報轉運併櫃出口之作業,即來自不同地區之貨物,可於轉口倉庫(間)併櫃轉運出口。(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過去MCC作業僅能由航商於港邊的轉口倉庫操作,現今透過國際承攬業者將MCC作業移回臺灣承作,103年8月20日關稅法第20-1條增訂後,MCC作業終於具有法源依據,國際承攬業者可直接向海關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相關事宜,政府部門接續增修MCC作業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包含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等,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MCC作業環境,推動臺灣成為國際貨物中轉中心。

國際承攬業者未來可將香港、越南、中國大陸等鄰近港口之國外貨物運至臺灣港口,進儲臺灣海關核准之集散站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在未改變該貨物之原包裝型態,辦理併櫃作業及申報轉口之通關程序,讓來自不同地區但前往同一地點的中轉貨物與臺灣出口同一目的地的貨物進行集併作業,再裝櫃轉口到其他目的國家。

(圖1)

臺灣發展MCC的機會

. 臺灣位居亞太地理樞紐,從高雄港到海外五大主要港口( 香港、馬尼拉、上海、東京、新加坡)海運平均航行時間約為53小時;且臺灣居環太平洋航線中心點、洲際長程線與區域集散航線交會點,係歐、美、日與亞太新興市場間重要的產業連結橋樑,深受大型航商之青睞,具有作為遠洋近洋航線互轉之中轉港的成本優勢,更是臺商與經營亞洲市場之外商企業重要的營運加值服務據點。

. 臺灣的港口操作費用與品質均較臨近的轉運港口為佳,且若東南亞的少量貨物直接安排整櫃至美國,相較於來臺中轉,透過集貨併櫃的方式運送,將可節省近20%的運費成本,因此臺灣在推動多國貨櫃集併作業中具有成本優勢。

. 臺灣進出口貨量成長速度趨緩,在轉口與轉運貨量方面,多國拆併櫃量佔轉口貨櫃量具有一定的比例,開放海、空運貨物承攬業者從事多國貨櫃(物)集併業務,對鞏固臺灣港埠轉口與加值作業地位,增加港口貨物裝卸量,有極大之助益。

. 運送時效或是貨物在途時間是貨主選擇運輸服務的重要選項之一,當貨物無法由啟運地直接運送至目的地,需由第三地轉運時,經臺灣轉運相對於鄰近港口如香港或新加坡,運送時間可以縮短許多。

舉例一:貨物由中國大陸南方港口(如廣州)起運,經香港再轉口紐西蘭,最後運送至南太平洋地區約需40天航程,若改經由臺灣轉口至南太平洋地區僅需36天,貨物中轉臺灣可縮短4天。
舉例二:貨物由美國西岸港口起運,經香港或新加坡再轉口至南亞國家約需30天航程,改由經臺灣轉口至南亞國家僅需23天,貨物中轉臺灣可縮短7天。

 

MCC作業的改變

關稅法20-1條增訂前,對於轉口貨櫃(物)只能依據進出口作業規定,在關貿網路平台申報,採用保稅貨物進出口報關方式,先以進口報單(D8/F1)申報貨櫃(物)進口,暫存於貨櫃集散站的保稅倉內或是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倉庫,再以出口報單(D5/F5)申報貨櫃(物)出口,同時合併出口貨裝櫃,一併裝船至目的港。

關稅法20-1條增訂後,承攬業者可以自行申報海運進口分艙單,在MCC資訊平台申報「T3」類轉口貨物,並將自身與同業之轉口貨物共同入儲於貨櫃集散站MCC專區,待與出口貨結關後再合併裝櫃,最後裝船運至目的港,達到貨物集倂櫃運送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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